青山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资项目的设立
第二条 按照项目委员会审定的项目计划书,确立筹资项目。
第三条 筹资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项目筹资的名称、资金来源;
2.项目筹资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项目筹资管理的职责;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筹资项目资金由社会捐赠,项目实施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条 项目筹资捐赠款到账后,青山区红十字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并就捐赠方所选的捐赠项目签订定向协议;
2.按照《青山区红十字会爱心捐赠表彰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应的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予以表彰;
3.如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赠方意愿,与捐赠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项目筹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六条 项目筹资的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项目筹资的资助
第七条 凡符合项目筹资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青山区红十字会管理机构申请资助。
第八条 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经项目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青山区红十字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青山区红十字会负责。青山区红十字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筹资项目一经设立,由青山区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捐赠人有权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展过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青山区红十字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