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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红十字会库房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9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库房管理,规范备灾救灾物资出入库手续,确保备灾救灾物资存储安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会实际运行情况,制定《青山区红十字会库房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青山区红十字会库房在党组的领导下,由业务股、办公室及财务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业务股负责备灾救灾物资入库验收、仓储管理、物资出库和转运,以及制定备灾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入库物资的点验,跟踪物资到位情况,收缴物资接收使用凭证。办公室及财务负责对备灾救灾物资采购、接收以及发放的记账工作,参与库房盘点。监事会秘书股负责对物资接收、采购、发放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条  物资发放范围为:红十字基层组织、青山区机关事业单位、驻区区属企业、中小学校幼儿园、志愿服务队、受灾家庭及个人需求等。

                            第二章 物资入库

第四条  物资入库前首先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捐赠人或经办人向库房保管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认真清点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及时登记在物资出入台账上。

第五条  在反馈《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表4)物资收据》时,需有经手人和核准人签字后办公室方可盖章反馈。

第六条  物资入库,要按照不同的型号、材质、规格、功能等要求进行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同时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物品的安全。

第七条  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进入库房。各股室非备灾救灾物资,不得存放库房。

第三章 物资出库

第八条  物资出库时,业务股保管员须与接受方共同逐项逐件复核出库的物资,做到品种准确、数量正确。业务股保管员填写《物资出库单》后经会领导、业务科负责人批准后,与提货人或货物运输人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九条  物资出库后业务股保管人员要及时销账,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条 调拨时,完善好相关手续,必要时交付财务,做好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应对突发事件期间物资出入库遵循“三统一”原则(对接收的各类款物按照红十字会统一接收、区委或政府指定的后勤保障组统一管理、依照捐赠意向统一调拨),简化出入库流程,第一时间用于工作急需。

第四章 钥匙领交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库房建立钥匙领交登记制度,库房钥匙应集中存放、专人保管。严禁一人进出库房、严禁非库房保管员持有库房钥匙。

第十三条 库房要建立出入库房登记台账,进出库房领取物资必须在《出入库登记台账》上登记。非工作需要严禁进入物资库房。因工作需要,非库房管理员进入物资库房的,需经会领导同意,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进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操作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人身、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  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有效使用。应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切实做好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保管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应组织移交和接交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理账目,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保管员要根据物资性质,库房条件和气候变化,科学安排储存场所。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防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库房环境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内,库房禁止吸烟、用火。库房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内的电源切断。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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