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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捐箱募捐是指红十字会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依法公开募集捐款的行为。募捐箱遵循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募捐箱使用红十字标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募捐箱的设置

第四条 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点、银行营业网点、邮政通讯营业网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募捐箱应放置在旅客通道、总服务台、大堂、收费处等醒目和方便群众捐款的位置。

第五条 募捐箱所有权属于红十字会,如有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特殊设备,应与所有者签订协议,约定所有权的归属。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设立、使用带有红十字标志的募捐箱。

第六条 募捐箱由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制作,也可由企业、单位和个人与红十字会合作捐资制作。募捐箱箱体应稳固,防止偷盗捐款,确保安全。募捐箱由所属红十字会统一编号。

第七条 募捐箱由所设置的红十字会免费向被设置单位提供。募捐箱的样式和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制作,应含有红十字标志、所属红十字会名称、标示公益项目名称、项目介绍、联系方式以及鸣谢支持单位等信息,带有广告载体的募捐箱,至少发布广告总量30%以上的公益广告,并对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广告内容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第三章 募捐箱的管理

第八条 青山区红十字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红十字募捐箱设置点,征得设置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青山区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募捐箱的统筹管理,募捐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由设箱单位负责。青山区红十字会对其设立的募捐箱必须定期巡查,如有不按规定摆放、发布广告、管理不善等,应随时纠正。如募捐箱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

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募捐箱开箱、清点、登记、入账制度。募捐箱钥匙由红十字会统一保管。由红十字会同设箱单位共同开箱清点,双方责任人在明细表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明细表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备查。如有大量辅币现场清点有困难可将捐款编号入袋,加封后带回红十字会进行清点,捐款数额反馈设置点单位。

第十一条 募捐箱内有外币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

第十二条 募捐箱捐款清点后,应为设箱单位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如发生募捐箱丢失或钱款被盗,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青山区红十字会,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认真查找原因,切实维护红十字会合法权益。

 

第四章 捐款使用

第十四条 募捐箱捐款由设置募捐箱的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箱和处置募捐箱的捐款,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募捐箱的捐款,存入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账户中,一并纳入捐赠款物收支报告,定期向本级理事会报告捐款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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