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山区红十字会采购业务工作,防控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业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山区红十字会本级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五条 在会党组领导下组建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业务的会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组研定采购事项;
(二)协调采购事务,参与采购活动;
(三)严格采购制度,监督采购过程。
第六条 采购归口管理科室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购管理制度;
(二)接受采购申请,组织采购活动;
(三)收集采购资料,保存采购档案。
第七条 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采购业务,科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建议,制定项目采购计划;
(二)提出采购申请,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三)完善采购需求,提请专家审核,编制采购公告;
(四)委托代理机构或提请办公室组织采购;
(五)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完成采购支付;
(六)收集、归档采购资料。
第八条 组建采购专家委员会,对备灾救灾物资、专业设备,以及其他重要采购事项行业标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指标进行审核,协助编制采购公告,参与采购评审及采购物资的抽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须编制采购预算。业务科室提出年度采购预算建议,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编制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建议,提交党组会研究。
第十条 非财政性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科室提出项目采购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科室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报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同意后,根据采购品类、额度确定采购方式,相应办理委托代理采购或提请办公室组织采购。涉及“三重一大”采购事项须提前呈报党组会研究;备灾救灾物资、专业设备,以及其他重要采购事项需征求采购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事务。协助采购科室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事项的采购云平台操作手续。组织属于机关内部采购事项的相关采购活动,包括接受采购申请、发送询价信息、审核报价资料、组织评审会议、确定采购结果、形成采购纪要、统计采购事项等。评审小组由有关采购工作小组成员、采购科室人员、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邀请监督人员参加。参照有关规定对参与评审的外部专家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费。
第十三条 由单位内部组织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由采购业务科室编制采购公告或询价文件,经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同意后,提交办公室发布公告或发送询价文件。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项目,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采购:
已明确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采购科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400万元以下由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采购。
未明确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3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采购部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由采购部室会同办公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组织内部采购会议组织采购并及时完成财政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业务部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组织采购;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办公室组织采购,1万元及以下项目由业务科室直接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依据相关工程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业务部室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提交办公室组织采购;1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业务科室直接采购。
第十八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事项规格型号、技术标准、售后服务、采购价格完全相符的条件下,经党组会研究决定或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可由业务科室直接续签合同组织供货。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行业测评标准要求高且未达到委托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经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履行采购程序的,经党组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参照政府采购便利化政策,实施紧急采购,由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及时组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须按照财政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涉密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五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验收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组织采购验收,办理采购支付,移交采购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采购业务科室对所购货物、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相关内容进行检验。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或抽检,重要物资须送专业部门检验。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结束,应当出具验收证明,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证明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 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验收不合格项目,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退货、换货,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相关合同法规制度取消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整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采购资料,包括委托采购机构形成的采购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采购科室对提交的采购资料、验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办公室对采购活动规范实施、采购法规制度、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资金来源核定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切实履行好监督审核责任。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活动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程序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专家委员会对评审意见负责,保证评审意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要依法按章程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全过程监督,包括采购制度执行、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组织、采购验收、采购合同等采购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工作依法依纪规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机关纪检干部负责纪律监督,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廉政警示教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接收对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上报党组。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青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